《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居民企業連續持有該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Q6:持股壹年以上取得的分紅可以免稅嗎?
(壹)持股壹年以上。
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壹年內持股。
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時,個人持股不滿1年(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其股份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持有期限計算應納稅款,證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並劃轉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次月五個工作日內劃轉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上市公司在基準日2065438+2005年9月8日之後派發的紅利,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