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工貿易實行商品分類管理。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逐步優化加工貿易產品結構,引導加工貿易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方向發展。
(壹)禁入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海關不能實施保稅監管的商品。
(2)限制類是指進口料件國內外差價較大,不易被海關監管的敏感貨物。
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實行銀行存款賬戶“實轉實付”。也就是說,其他加工貿易企業進口限制類物資時,海關按照適用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等值收取保證金,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加工出口並辦理核銷後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3)允許類是指除禁止類和限制類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條規定的C類企業外,許可商品加工貿易繼續執行現行銀行存款臺賬“空轉”制度。
加工貿易分類管理商品目錄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確定並適時調整,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A、C、D類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確定,並由外經貿部公布。企業分類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B類企業不具體列出。
(壹)A類企業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海關駐廠人員監管或與主管海關計算機聯網管理,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法行為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A類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由海關實施保稅監管,不實行銀行存款臺賬制度。
保稅區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存款臺賬制度,按照《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594號[1977])執行。
(二)B類企業是指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法行為,繼續實行現行銀行存款賬戶“空轉”制度的企業。
(三)C類企業,是指根據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被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對於C類企業,銀行存款賬戶應“實轉實轉”。海關對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收取相當於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保證金。
(四)D類企業是指被海關查出有三次以上走私或違規行為的企業。對D類企業,除海關依法處理外,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對外商投資企業,由外貿主管部門通知海關暫停其進出口業務壹年。
承接委托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的分類原則和管理辦法,參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三、銀行擔保臺賬的“實轉”管理
加工貿易企業和經營進口限制類商品的C類企業在按規定辦理銀行保證金臺賬時,應將保證金存入海關在中國銀行設立的指定賬戶。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並辦理核銷後,中國銀行憑海關出具的臺賬核銷通知書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並按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產品在合同規定的加工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獲準內銷,海關應及時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利息轉為稅款和遞延稅款利息。
第四,加強異地加工貿易管理
對於異地跨關區加工,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必須與加工生產企業簽訂規範的委托加工合同。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售給加工生產企業,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經營單位委托C類企業加工的,海關應當向經營單位收取相應金額的保證金,並將合同登記備案。經營單位不得委托D類生產企業加工。
五、嚴格深加工管理。
(壹)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產品結轉深加工及轉口業務,必須按商品分類管理規定報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並憑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結轉手續,海關根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嚴格監管。
(二)限制類商品和C類企業需轉廠加工的,海關按轉關運輸或計算機聯網方式監管。不具備轉關運輸或者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的,海關對轉入其他工廠深加工結轉的保稅產品征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
(三)轉入工廠深加工的上下遊企業可按進出口貿易進行外匯結算,並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六、進壹步完善稅收追繳保障機制。
加工貿易企業首次開立保證金賬戶時,必須提供基本存款賬戶賬號和基本存款賬戶銀行出具的證明。已建立保證金臺賬的企業必須預留基本存款賬戶賬號。加工貿易企業因走私違法需要追繳稅款時,海關應向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發出協助抵扣通知書,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履行協助抵扣稅款的義務。
七、嚴格控制加工貿易的內銷行為。
加工貿易的制成品應當復出口,不得留在國內市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內銷或生產內銷產品的,必須報原合同審批機關的上壹級外經貿部門批準。海關根據外貿主管部門的批準,對進口料件征稅,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稅款利息。計息期從物資申報進口之日起至退稅之日止。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商品,經營單位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或內銷或生產內銷產品的登記證明;在核查期內不能提交的,海關除補繳稅款和稅款利息外,並處以進口料件案值30%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在國內銷售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
八、制定單耗標準,加強海關核查。
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定並分批公布全國統壹的加工貿易配額標準,作為審核進口料件數量和監管的依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包括深加工),海關應嚴格按照單耗標準核銷。
九、加強部門協調,實行綜合治理。
加工貿易政策性強,涉及環節多。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合作,盡快實現部門間加工貿易審批、備案、核銷的計算機聯網。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銀行組成加工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研究政策,做好加工貿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原銀行存款臺賬制度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