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所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轉由他人負擔的行為和過程。最終承擔稅款的人則被稱為負稅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在商品交換過程中通過稅負轉嫁的途徑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壹種普通的經濟現象。
稅負轉嫁方式主要有前轉、後轉、混轉、旁轉、消轉、稅收資本化等方式。
1、前轉
前轉指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順著商品流轉方向,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辦法,轉嫁給商品的購買者或最終消費者負擔。前面所舉賣酒的例子,就是這壹形式的轉嫁。前轉是賣方將稅負轉嫁給買方負擔,通常通過提高商品售價的辦法來實現。
2、後轉
後轉即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逆商品流轉的方向,以壓低購進商品價格的辦法,向後轉移給商品的提供者。
3、混轉
混轉又叫散轉,是指納稅人將自己繳納的稅款分散轉嫁給多方負擔。混轉是在稅款不能完全向前順轉,又不能完全向後逆轉時采用。
4、旁轉
旁轉是指納稅人將稅負轉嫁給商品購買者和供應者以外的其他人負擔。例如納稅人用壓低運輸價格的辦法將某課稅對象的稅負轉嫁給運輸者負擔。
5、消轉
消轉是指納稅人用降低課稅品成本的辦法使稅負在新增利潤中求得抵補的轉嫁方式。即納稅人在不提高售價的前提下,以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原材料、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將所繳納的稅款在所增利潤中求得補償。
擴展資料
正常情況下,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的轉讓價款為X,轉讓方應當從X中拿出壹部分錢來繳納印花稅?0.05%X和個人所得稅(X-C-0.05%X)×20%。C為股權原值。此時,X是稅法意義上的“股權轉讓收入”。
稅負轉嫁的情況下,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X後,還需要向稅務機關代繳轉讓方應納的印花稅0.05%X,個人所得稅(X-C-?0.05%X)×20%。這裏隱含的條件是稅務機關承認X為“股權轉讓收入”,這樣才能準確核算稅款。
如果稅務機關否定這個條件,而以Y=X+0.05%X+(X-C-?0.05%X)×20%作為“股權轉讓收入”,就會導致轉讓方的應納印花稅變為0.05%Y,個人所得稅變為(Y-C-?0.05%Y)×20%。
這樣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收入”有變為Y’=X+0.05%Y+(Y-C-?0.05%Y)×20%,這意味著Y也要被否定,如此循環,始終無法推出真正的“股權轉讓收入”,也就無法準確核算稅款。
從X到Y再到Y’雖然有壹定差額,但是這個差額是逐步收斂的,所以總體上的對稅額計算結果的影響不大。又由於稅負轉嫁條款對稅務機關沒有約束力,將來受讓方再次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將不認可其實際承擔的前手轉讓方的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為“合理稅費”,故其不能因此而少繳所得稅。
百度百科-稅負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