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納稅嗎?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明確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其他補助費用。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1.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補貼)個人所得,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2.個人在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公式中的“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實際向地方稅務機關和住房公積金繳納的補償收入。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從當月發放的工資中扣除的,計算時不能重復扣除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工齡”是指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