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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籌劃方面的區別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耐孫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壹定的法律條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壹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

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壹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弊檔即由隸昌蔔鏈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

壹家公司為什麽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壹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壹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壹目標的重要途徑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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