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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連鎖公司必須是壹般納稅人嗎?

新規定供妳參考!

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書(2009年新規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1.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關於完善新辦工業企業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通知》(蘇國稅函〔2009〕144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設立的工業企業(指生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非商業性企業。)都申請了壹般納稅人認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案頭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壹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取消預認定(臨時認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臨時認定)的工業企業未到期,主管稅務機關將通過壹定方式將其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三)《關於加強新辦小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蘇果國稅發〔2009〕102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小商業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37號)和《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37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查、面談和實地檢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2.對於新設立的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商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監控該類企業在跟蹤管理期間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假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情況。

3.新設立的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在6個月的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發現問題當月的1日起轉為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立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執行。

(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被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

(二)虛開或者收受增值稅抵扣憑證。

4.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壹般納稅人管理的新設立小商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通過壹定方式將其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之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管理要求。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地區局實際情況,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確認手續。

預認證或輔導期屆滿的企業,可在預認證或輔導期屆滿的次月初,持“企業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到29號窗口領取正式確認通知書,並加蓋“增值稅普通人”印章。

2009年6月1日前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的納稅人名單,詳見本月納稅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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