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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產品三包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三包法的具體內容

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了不得實行三包:

(壹)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要求使用、維護或保管產品,造成損壞的;

(三)修理者不負責三包拆除而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能證明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註意:購買發票要註明購買的型號和名稱,防止出現雖然有發票,但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買發票的情況。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者編號與實物不符的;

(七)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害的;

(八)在使用病毒過程中造成損害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汽車

在整車三包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且未排除安全性能故障的;或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壹總成或部件更換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的,賣方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失效,是指危及生命安全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作和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壹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不得超過35日;如果超過35天,或者同壹質量問題維修5次後,再次出現質量問題。憑三包憑證、維修保養記錄和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的整車,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時間應自消費者交付修理時起至車輛交付時止計算。如果1維修時間少於24小時,則將1天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車費。每次修理時間超過2天(含等待零配件修理)的,由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汽車,或者由修理者與消費者協商後補償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

第三十三條在易損件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易損件。

第三十四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車輛符合本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品牌同型號車輛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車輛。沒有同品牌同型號的整車,且同品牌所有車輛均低於原車配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按照發票價格為消費者退貨,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或者退貨時,應當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更換商品時,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汽車產品和新的三包憑證。被更換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換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整車更換證明。

消費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的有關規定,通過更換車輛合格證、更換新車發票、原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方式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由賣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為消費者退還購車款(貸款購車的,銷售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壹次性退還購車款),但消費者應當支付相應的因使用汽車而產生的合理使用的賠償金。

同時,銷售者應當在消費者要求退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車輛退貨憑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四條規定更換或者返還整車時,消費者應當向銷售者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車價(元)×行駛裏程(公裏))/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廠家在0.5-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確說明。

第三十九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超過15個工作日未回復,或者符合本規定的換貨、退貨條件,但回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換貨、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豁免規定

第四十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修理費用:

(壹)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經營目的;

(二)沒有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不能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車輛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壹致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不是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涉及的部件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修理費用:

(壹)消費者購買汽車時,被書面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

(2)因消費者對產品使用、維護、修理不當造成的零部件損壞;

(三)說明書中明確禁止改裝、調整、拆卸的部件,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損壞的;

(4)非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零部件損壞;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處置不當,造成損害的;

(6)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部分。

第七章追償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其簽訂的書面產品銷售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

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訂立委托修理合同,因修理者的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應當根據委托修理合同向修理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依照本條例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應當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境外供貨者索賠。

第四十四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破產、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因產品三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積極接受。

地方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和消費者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將受理的投訴信息反饋給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整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未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投訴,由質量投訴處理機構責令改正。

消費者和修理者對汽車產品修理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就三包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並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擴展數據:

三寶產品

第壹批三包產品***18: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錄音機、電子鍵盤、家用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抽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

隨著平板電視機、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和家用視聽產品四種新產品的增加,中國有23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

進口產品也適用於新的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包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三包

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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