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發改委發放;
2、土地初審文件由項目所屬當地國土部門發放,預審文件由省國土廳發放;
3、環境評價批復文件由省環保廳發放;
4、水土保持批復文件由省水利廳發放;
5、項目貸款文件由項目所申請貸款的銀行發放;
6、系統接入文件由電網公司發放。
光伏發電站建設由自己立項報區縣級發改委審批,審批通過後向所在地供電公司簽定合作購銷供電意向協議。
再到國土部門審批項目土地使用證,向生態環境保護局申請項目環境評估報告。通過後到城鄉建委辦理項目開工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辦好過後帶上相關證照到指定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再到公***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意向書(才能夠享受財政專項補貼)。所有手續辦完後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根據相關政策可以享受稅費減免。
法律依據:
1.《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對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項目應符合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和年度實施方案,已落實接入電網條件。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國家林業局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 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4.《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意見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分散接入低壓電網且規模小於6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意見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出具。
第二十壹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後,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於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