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外籍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壹般不超過180天。此外,納稅人辦理外匯券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首頁復印件即可。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以不提供上述證件;涉及建築安裝的納稅人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如無合同或合同不全,需提供經營活動的說明。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綜上所述,扣繳義務人在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有困難,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