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和其他相當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錄用。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工作類別
1,甲級職位
主要包括在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的事業單位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從事政策法規、規劃等的起草研究和指導,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在機關內從事綜合管理工作(例如在國家計委綜合司從事經濟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的崗位)。
2.B類職位
主要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崗位(如部分機關的財務會計崗位)。
具體規定直接適用於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崗位(如基層海關從事海上緝私或現場檢查的崗位)。
根據報考職位的分類,公共科目的考試設置做了相應調整。具體來說,報考A類職位的考生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即在閱讀基礎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對材料中的某壹點進行論述)。
報考B崗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筆試只有壹科(B)。兩類考試都取消了相對死板的課程《公共事務基礎知識》,取消了考試指定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