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的稅率:
1、從壹般納稅人單位購置建du築材料,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17%,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購貨單位可以抵扣進項稅;
2、從小規模納稅人單位購置建築材料,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征收率3%,購貨單位不能抵扣進項稅。
3、《建築業統壹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由稅務機關代開。
4、總之各項建築材料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壹般貨物,其增值稅的稅率對壹般納稅人來講是17%,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1、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壹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壹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