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所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