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預收的收入是否作為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建築公司將工程全部承包給個人並收取管理費時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1.關於建築勞務預付款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年第875號),現作如下規定:2 .提供勞務的結果在每個納稅期末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1)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成時間表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加以說明。(2)可以選擇以下方法確定企業提供勞務的完成進度:1。已完成工作的測量;2.提供的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已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三)企業應當按照已收到或者應收勞務接受方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並按照納稅期末提供的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減去上壹納稅年度累計確認的勞務收入,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的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確認的人工成本後的金額,結轉到當期人工成本。2.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沒有差額納稅的規定。施工企業從工程承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應按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給分包單位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成本扣除。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聲明:本文轉自網絡,出處不詳,無法註明出處和作者。轉載目的是為了傳遞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對其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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