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1999]512號規定,企業已按規定向勞動就業管理部門辦理用工手續,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支付給被用工的勞動報酬可按財務規定用自制憑證入賬,個人所得稅可按工資項目代扣代繳。
企業未按規定到勞動就業管理部門辦理用工手續的,支付給這部分人員(以下簡稱臨時工)的勞動報酬,憑廣東省廣州市普通發票或廣東省廣州市個人收入支付發票支付, 並按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和稅收,按勞務報酬項目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穗地稅發[1998]42號文的規定,對支付給臨時工的勞務報酬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公式介紹如下:
(1)營業稅:月收入800元以下不征收營業稅(6月65438+10月1、2000元營業稅起征點);
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
(2)個人所得稅:月收入為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後的應稅收入。
a、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0元(含1,000元)的,按3%扣繳稅款。
b、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0元(不含1,000元)至4000元的,扣除800元後,應納稅額乘以20%。
c .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後,應納稅額乘以20%。
例:某企業招用臨時工,每月人工費為1000元,應在營業稅及附加中扣除;1000 * 5.5% = 55元內個人所得稅:(1000-55) * 3% = 28.35元。
3.申報開票操作:企業填寫《開具(普通發票)審批及納稅申報表》,附應暫繳稅金額到主管稅務局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