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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收取的掛靠費如何核算?怎麽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6號),雙方簽訂合同、租賃(協議,下同),承包方、承租方將企業部分資產外包或租賃所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租賃費,下同),以服務業為計稅依據。

在掛靠經營的情況下,掛靠方以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用人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掛靠方是納稅人。關聯方向關聯方收取的掛靠費應根據掛靠業務性質適用稅率和增值稅。關聯方為納稅人的,關聯方收取的掛靠費按業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關於建安企業(掛靠單位,以下簡稱掛靠方)向施工隊(以下簡稱掛靠方)收取掛靠管理費的征稅問題,建築安裝隊往往采取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建安企業,以掛靠方的名義承接建安工程,掛靠方負責工程結算。

項目資金撥付給關聯方時,采取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關聯方管理費,由關聯方負責具體施工,同時將收到的項目資金以關聯方名義繳納建安工程營業稅。

鑒於關聯方向關聯方收取的管理費與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工程結算價款收入是兩種不同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建安工程結算價款應按照“建築稅目”按3%的稅率全額征稅;關聯方支付給關聯方的管理費,屬於關聯方為關聯方簽訂承攬工程合同、辦理工程結算手續提供的服務。

因此,對於建安企業(關聯方)向施工隊(關聯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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