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多次修訂,在1994新稅制實施前暫不研究。從1993號國務院令到2008年的538號國務院令,雖然多次修改條例,但期間增值稅稅率壹直比較穩定。主要維持了17%、13%、零稅率三個基本稅率。其中,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和雜誌;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其他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應稅勞務的行為,稅率均為17%。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階段,2012 10 10月1至2017 119 10月,由於營業稅的變化,增值稅稅率開始發生變化。
6月1、2011、1、1、65438+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 1658)。同時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等。明確2012 1起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2002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 並確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分批擴大到北京等8個城市。
3.2013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稅[2065 438+03]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根據財稅[2065 438+03]37號,前期試點相關稅收政策為 201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稅收政策將於8月13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進壹步明確。
4.2013至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明確從2014至1,
5.201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決定自2065 438+04年6月30日起,將電信業正式納入“營改增”範圍。
6.自206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至此,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全部納入試點範圍,營業稅改繳增值稅,36號文成為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在此期間,稅率的主要變化有:在現行標準稅率17%和低稅率13%的基礎上,新增兩個低稅率11%和6%。有形動產租金適用17%的稅率,交通運輸業和建築業適用11%的稅率,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第三階段,17年7月至今,為增值稅稅率持續下調階段。
201、2017年4月28日,國家發布《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自2017年7月28日起,增值稅稅率結構已簡並,取消65438。《增值稅暫行條例》原適用13%稅率的,調整為11%。
2.為鞏固營改增前期稅制成果,20117年10月9日第691號國務院令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上述稅率發生變化。
3.2018年4月4日,國家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32號)。2018年5月起,1原適用於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4.2019年3月20日,國家發布《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號)。自2019年4月20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時至今日,增值稅稅率壹直保持穩定,沒有變化。從以上對增值稅變化過程的回顧和評述中可以看出,我國增值稅負擔的總體趨勢是由簡到簡,由重到輕。但這種頻繁的變動也給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執行稅收政策時帶來了很多麻煩,相信在未來相當長壹段時間內會保持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