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模式方面,合作方(單位或個人)通常作隱名處理。總承包合同由建築業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材料供應、機械租賃等合同由建築業企業與分供商簽訂。從形式上,看不出此類項目與自營項目的任何區別。
2、實質上看,合作方是工程項目實施的操盤手,負責生產經營的實施,建築業企業提供資質和牌照,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建築法規的規定,屬於非法轉包或者掛靠。
3、建築業企業與合作方的合作協議,通常明確雙方以工程造價的壹定點數進行結算。工程總造價為建築業企業的收入,扣除點數之後的工程造價為合作方的收入,後者同時構成建築業企業的成本。
4、資金流方面,建設單位向建築業企業支付工程價款,建築業企業扣除管理費後,向分供商支付工程款或者材料款,剩余利潤以各種形式向合作方支付。資金支付的口徑應為含增值稅。
5、為保證形式上的三流合壹,避免發票風險,通常先由合作方先向建築業企業以往來的形式提供資金,建築業企業根據合同向分供商付款,並取得發票,待建設單位資金到位以後,再向合作方償還。
6、發票方面,建築業企業向建設單位按照總造價開具增值稅發票,而管理費是從總造價中扣除的,因此,管理費無需單獨體現和繳納增值稅。合作方自建築業企業收取的利潤等,應按照相應稅目繳納增值稅,並向建築業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
7、所得稅方面,建築業企業以不含稅造價為收入,以符合條件的成本費用為扣除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作方為企業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個人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來源:《建築業掛靠業務的財稅處理》 作者:何廣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