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再迎利好。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該項政策於7月1日開始執行。 《通知》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壹位註冊稅務師告訴我,預交部分稅款對於企業來說,有壹定的減少占用資金的效果,有利於企業的現金流。 《通知》明確,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據了解,目前建築業有兩種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壹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3%。目前除了上述說明的項目,以及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項目,其他采用壹般計稅方法。 我註意到,《通知》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告訴我,這主要是為了平衡機構所在地和勞務所在地的利益關系。營改增以前,營業稅在勞務所在地繳納,而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機構所在地。隨著營業稅的取消,原本繳納給勞務所在地的稅收現在不繳了。 不過,有建築行業人員告訴我,他們希望能夠在同壹地點繳納增值稅,這樣更為簡潔,減少納稅成本。 王冬生指出,上述規定較為合理。建築公司應當在勞務所在地交稅,因為建築企業享受了勞務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服務。該項政策將有助於形成全國統壹的建築市場,打破地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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