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
健全以“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
《法治市場監管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在健全完善法治實施體系,提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方面,《綱要》明確,要以信用監管為基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健全以“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加強信用監管制度建設,完善包括信用信息記錄與公示、信用風險分類、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在內的信用監管體系。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區分違法失信不同情況,構建相應的修復條件、程序和方式,實施精準修復。
具體措施:
全以“雙隨機、壹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在此總體框架下,結合生態環境監管實際,生態環境部將體現三個著力點:
壹是在計劃性檢查中,全面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壹方面最大程度杜絕重復檢查、隨意監管、執法不公等問題出現,另壹方面不斷提升“以小概率抽查,產生大範圍威懾”的監管效果。
二是在針對性檢查中,例如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的重點監管內容作為補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以信用監管為基礎,公示公開為手段,聯合其他市場領域監管部門,把企業(單位)信用信息“曬”出來。
充分應用其信用評級、風險等級情況作為抽取被檢查對象的依據,有效統籌監管力量,更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企業的自我管理、自我規範,實現以信用促監管,以監管強信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