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征稅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施行)》(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四、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