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地點是稅法中的實體法要素之壹。(錯誤)
納稅地點是稅法中的程序法要素之壹。納稅地點是指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地點。主要適用於涉及兩地申報納稅的稅種。從法學的角度,稅法按照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和稅務行政法。
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免稅等。
稅收實體法是國家向納稅人行使征稅權和納稅人負擔納稅義務的要件,只有具備這些要件時,納稅人才負有納稅義務,國家才能向納稅人征稅。稅收實體法直接影響到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是稅法的核心部分,沒有稅收實體法,稅法體系就不能成立。
《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及各稅種的征稅條例、細則等都屬於實體法。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主要區別: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
程序法和實體法還包括內容和功能上的區別:程法基本包括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實體法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事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