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保證金=(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人數x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殘疾人和職工人數)x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殘疾人押金繳納流程如下:1。審查殘疾人的就業情況。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申報付款地點。用人單位應向負責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3.申報繳費年限。保障基金的申報繳納期為10月的11至2月的15。4.申報和支付方式。用人單位可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申報保障金,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5.申報時須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認函》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6.逾期處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