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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澄政發〔2006〕124號
2006年11月21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辦局:
《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陰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使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省和無錫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公安部門為我市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實施。市各公安派出所為我市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市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稅務、房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市登記的常住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
***同居住生活在壹起的家庭人員登記為壹個家庭戶口。
居住在機關和企事業等單位內部的人員,以壹個***同住宿處登記為壹個集體戶口;不具備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企事業等單位,其調入或錄用人員的戶口,可委托經市公安部門批準設立的集體戶口代管機構代管,登記在代管集體戶口內。
第四條 本市範圍內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制度。本市居民沒有在戶籍登記住址居住生活的,應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其它實際居住地址。
第五條 申請市外戶口遷入的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並實際居住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縣遷入本市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遷入。
第六條 凡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七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可憑市人事部門工作調入、錄用或者接收安置等相關手續,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女性35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至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下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在本市工作大專以上滿3年,中專滿5年,並擁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錄用公務員;
(七)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
(八)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按政策規定經市人事部門批準調入和審批準入的其他有關人員。
上述(壹)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八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可憑市勞動保障部門工作調入、錄用等相關手續,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具有中高級技工和技師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技、職校畢業生;
(四)按政策規定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被批準在本市安置的,可憑市民政部門相關手續,申請將戶口報入本市。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向市公安部門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在本市投資(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且經營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15萬元以上,並在本市城鎮建成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二)購買本市城鎮建成區成套商品住房面積達90平方米以上,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經商、興辦產業連續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15萬元以上,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三)購買本市城鎮建成區成套商品住房面積達90平方米以上,房產證辦理並實際居住5年以上,且被本市單位合法聘錄用5年以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5年以上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四)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被合法收養投靠養父母或依法解除收養關系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結婚後實際居住本市配偶處2年以上,需夫妻投靠的市外無業城鎮或農村人員;
(六)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需來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實際居住1年以上,子女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並獲得無錫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
(八)按政策規定需公安機關審批準入的其他人員。
第十壹條 凡被本市範圍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非本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現役軍人家屬戶口遷入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對隨軍家屬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要求入戶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投資的,提供由市會計事務所審核出具的驗資證明;納稅的,提供由市稅務部門審核出具的近3年納稅證明;在本市就業的,提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業主憑營業執照)、用工單位工資證明;在戶籍地無業的,提供戶籍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證;參加社會保險的,提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社會保險憑證和交納保險費年份證明;育齡人員還需提供經本市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的戶籍地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其它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由相關部門予以規定。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入戶人員,分別憑市人事、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批準調入、錄用或接收安置手續和相關材料,經市行政審批中心公安窗口核準後開具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到有關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入戶。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申請入戶人員,應向申請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批準後憑市公安局開具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入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入戶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有產權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權並辦理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購買二手房的,業主應在原戶內人員戶口遷出該住房後,方可辦理戶口入戶申請手續。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入戶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穩定生活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且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市平均水平。
實際居住時間按申請入戶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產權時間和暫(居)住證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