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績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配置、使用和利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績效審計結果。績效審計的結果可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改進決策和管理的參考依據。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不能按照財政和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者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者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不能確定主要出資人的,由被審計單位註冊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管轄。第六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依法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具體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被授權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將審計結果報告上級審計機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重點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就有關重大事項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情況作專項審計報告。第八條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審計機關可以為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具體審計事項申請專項資金,本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安排。
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不收取費用。第九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保密。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審計對象和內容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預算執行的具體組織、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預算收入的征收、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依法對取得財政資金的其他單位和項目接受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壹條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預算余額;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
(四)部門預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對下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六)上級財政補助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情況;
(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財政審計監督中,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壹)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和預算單位的國庫集中收付活動及相關財務收支;
(二)財政轉移支付涉及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情況;
(三)政府采購涉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機構的政府采購活動及其相關財務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