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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交通補貼不需要交稅。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如果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每月的交通補貼、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支付給個人的,還是個人提供的票據報銷後支付的,都屬於工資性質,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交通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或合法貼條,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稅。

妳支付交通補貼稅嗎?

公務用車改革後,各級黨政機關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為:科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500元;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150%。

需要強調的是,公務交通補貼是改革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領取補貼和違規使用公務用車。而且需要註意的是,發放的是官方的交通補貼,而不是上下班的交通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壹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報銷等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要求,具體計稅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稅”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務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如何確定?由於各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不壹致,所以在納稅申報時可以參考的標準是當地省級政府批準並報主管稅務局備案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地方政府未制定公務支出扣除標準的,按照公務交通補貼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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