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時,必須持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和法人證書,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五條凡投資商業、金融、旅遊、服務業、商品住宅等項目用地的,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投資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也可以通過收取土地使用費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以非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確需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六條鼓勵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國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經過評估,他們的土地可以轉為政府投資股份,部分股份可以返還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中,與外商聯合舉辦的工業、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項目,可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第七條外來投資者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與鄉(鎮)、村(組)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其所在鄉(鎮)、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用地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辦理用地手續。合資合作期滿後,土地使用權歸原鄉(鎮)、村、組所有。
外資企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及時使用土地。超過壹年未按合同使用的,應向土地管理部門報告並說明原因。超過兩年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保護場地內的水資源、礦產資源和其他土地資源不受汙染和破壞。如果要使用這些資源,必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另行辦理申報手續,經批準後方可使用。地上和地下文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如發現,應妥善保護,並及時向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事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手續,並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費標準。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為限。土地使用期滿,土地管理部門應向企業收回土地使用權。企業要求延長土地使用期的,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辦理土地使用權延期手續。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繳納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收費標準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技術進步和用地位置確定。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第六年起五年內,按所在城市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繳納。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五年內,按本市規定的下限標準減半繳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壹定期限內減免土地使用費:
1,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
2、與鄉鎮企業的合資、合作項目;
3、設立交通、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4、開發利用灘塗和企業開墾土地或改造利用廢棄土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