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疫情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對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感染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如何支付因疫情停產員工的工資?企業因疫情停產,未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最長30天)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職工提供的勞動和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生活費,並向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支付生活費。3.如何支付因疫情未及時回企業的員工工資?企業與職工協商後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1年但未滿10年的員工,休5天10年但未滿20年的員工,休10天20年的員工,休15天。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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