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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社保繳費基數

江蘇無錫社保繳費基數如下: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社保繳納的條件如下:

1、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中國境內的合法辦理了營業執照等手續企業,按要求進行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登記;

3、是中國籍合法公民;

4、與戶口無關,不分城鎮、農村、外地和本地都可以辦理社保五險壹金。

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幹,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綜上所述,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壹年度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計算的。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計算出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計算方式為繳費基數乘以費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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