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印花稅納稅期限 (壹)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可在上述範圍內選擇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pdf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2年7月29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壹、 公告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江蘇省稅務局制定本公告確定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 二、 公告主要內容 (壹) 明確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為優化營商環境,兼顧新舊政策銜接,公告對我省的印花稅納稅期限進行了明確。具體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為便利納稅人申報印花稅,納稅人可在上述範圍內選擇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 清理我省不再符合規定的印花稅文件 根據印花稅法和配套政策文件,我省對不再適用的文件和部分條款進行了廢止: 1.關於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第四條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2018年第19號)全文廢止。 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5號)附件2中《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廢止。 三、 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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