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籌資期外參保: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在集中籌資期外參保,按個人籌資標準全額繳費。集中籌資期外參保的,自繳費之日起90日後(不含第90日)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內參加出生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自出生之日起至65438+2月31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內參加次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從65438+10月1日至65438+2月31日享受醫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後參加當前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嬰兒,自參保繳費之日起90日後(不含第90日)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