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四條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建設用地所有者;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未註明建設用地所有者的,納稅人為土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實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五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第六條縣(市、區)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根據各地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詳情見附件。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縣(市、區)平均稅額的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的具體情況,規定各鄉鎮的適用稅額,並報省稅務機關備案。各縣(市、區)規定的鄉鎮適用稅額平均水平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平均稅額。第七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前款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第八條下列情況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具體範圍包括:地面和地下的軍事指揮和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事洞穴和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和測量、導航、助航設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其他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的耕地。
學校包括大學、中學、小學、具有學歷的職業教育學校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的營業用房和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幼兒園,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專門用於兒童保育和教育的場所。
養老院,具體範圍僅限於經批準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養老院。
醫院,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院中專門用於提供醫療服務的場所和配套設施。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種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九條鐵路線、公路線、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兩側按規定預留的土地。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公路路線,具體範圍限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的溝渠或截水溝。市區專用道路和機動車輛占用耕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機場跑道和停機坪,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專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和停放的民用機場。
港口,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港口供船舶進出、停靠、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的場所。
水路,具體範圍限於供船舶在江河、湖泊、港口等水域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條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當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70%。第十壹條農村居民經批準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已被批準搬遷,原宅基地已恢復耕種。新建房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面積超過原有宅基地的,按當地適用稅額的壹半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