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會壹般以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範圍為單位建立,村民加入儲金會以戶主為代表,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第三條 儲金會堅持救災扶貧宗旨,積極開展救災備荒、扶貧助困,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儲金會的工作應積極給予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儲金會開展工作。第五條 儲金會接受民政、審計、財政和銀行等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 儲金會的正常活動,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貪汙其資財。第七條 村民自願提出申請,投交儲金,經儲金會管理委員會批準,均可成為儲金會會員。
村民申請退會,經儲金會管理委員會同意,退還其儲金。第八條 儲金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決定事項,必須經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壹般每年召開壹至二次。第九條 五十名會員以下(含五十名)的儲金會只設會員大會;五十名會員以上的儲金會可以設立會員代表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占會員總數的20%-30%。第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的職責是:
(壹)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三)聽取和審議管理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撤換或補選管理委員會成員;
(五)討論決定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管理委員會是儲金會的辦事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直接選舉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指派或撤換。管理委員會成員壹般五至七人,由主任、副主任、會計、委員若幹人組成。村幹部被選為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可以兼職。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和管理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對不合適的會員代表或不稱職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五名以上正式會員聯名建議,經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過半數通過,可罷免並補選。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救災救濟政策,宣傳儲金會的宗旨和意義,教育會員履行應盡的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努力爭取社會各方面的合法資助;
(二)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有計劃地扶持災民、貧困戶、殘疾人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三)建立健全儲金會管理制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做好資金籌集、管理、投放、回收工作;
(四)組織落實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決定的事項,辦理儲金會日常事務,定期向會員公布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報告工作。第十四條 儲金會解散,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討論決定,儲金會主任要將債務清理和資產處理的報告呈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協助處理國家扶助資金。鄉(鎮)人民政府將老建扶貧到戶回收的有償發展資金納入鄉(鎮)老區建設發展基金。第十五條 儲金會資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壹)會員投交的儲金;
(二)鄉、村集體自願補助的資金;
(三)國家救災款中有償用於扶持災民開展生產自救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老建扶貧到戶回收的有償發展資金;
(六)儲金會資金在銀行和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借款收取的管理費,投資經營的利潤分成等增值資金;
(七)其它合法集資收入。第十六條 儲金會資金堅持以會員投交儲金為主的原則,提倡豐年多儲、災年少儲。第十七條 儲金會資金所有權實行以下原則:
(壹)會員投交的儲金歸會員個人所有;
(二)老建扶貧到戶回收的有償發展資金歸國家所有;
(三)國家救災款有償部分扶助資金、鄉村集體自願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它資金歸儲金會集體所有;
(四)儲金會增值資金除支付必要的管理人員勞務費、辦公費外,剩余部分按各類資金比例分紅。會員儲金所得增值資金歸會員個人所有,其余部分歸儲金會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