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評議是指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含所屬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評議。
述職評議是指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任命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價。第三條評審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參加人)在評議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參加各種評議活動;
(二)結合評審內容,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三)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五條評審會議參加人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評議的組織、領導和內容第六條評議工作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
常委會每年至少組織1次評比活動。第七條常務委員會在年度工作安排中確定評議對象。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根據當年的工作安排,制定評議工作計劃。第八條根據評議工作的需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具體工作,或者設立臨時評議工作機構:
(壹)起草評估工作計劃;
(二)組織鑒定工作的具體活動;
(三)收集和整理鑒定工作情況;
(四)對評議參與者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整理和轉辦。第九條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壹)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任務完成情況和職責履行情況;
(四)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六)勤政、廉潔、民主的作風;
(七)其他需要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的事項。第三章評議程序和方法第十條評議工作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會議和評議整改四個階段。第十壹條評審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制定鑒定工作計劃;
(2)在評估前2個月書面告知評估對象;
(三)進行評估、宣傳、動員和部署;
(四)確定參加人員;
(五)組織參與者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六)要求評議對象根據評議內容進行自查自糾,並準備報告或述職材料。第十二條工作評議可以邀請部分上級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可以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述職。第十三條參與調查評議對象相關情況的組織,可以分成若幹評議調查組。評議調查組的成員和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評議和調查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有關單位和公民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案卷和相關材料。
評議對象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評議和調查,如實反映意見,提供相關資料。第十四條審議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主持。參加人員和評估對象應參加評估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被評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被評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被評議個人應當到會匯報工作或者履行職責,聽取評議意見,回答問題。第十五條評議會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評議意見,提交評議對象整改。評議對象收到評議意見後,應當在常委會主任會議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委會提交整改方案,並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評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