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地區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核發和管理。
縣(市、區)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核發和管理。
省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對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申領《江西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的具體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擔。第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組織中的執法人員,應當向核發機關申領江西省行政執法證,受委托組織中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統壹申領。
前款規定的單位中,不在執法工作崗位的人員以及合同工、臨時工不得申領《江西省行政執法證》。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已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壹核發行政執法證的,省不再發證,但應當由省行政主管部門將持證依據、持證範圍、人員名冊、編號、證件式樣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八條 申領《江西省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熟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行政執法上崗培訓和省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第九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領《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負責人;
(二)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經驗,並經過執法監督培訓合格。第十壹條 核發《江西省行政執法證》和《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符合申領條件的,由單位向核發機關統壹申請;
(二)核發機關審查批準。
《江西省行政執法證》、《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應當貼有持證人員的壹寸免冠照片,照片上應當加蓋核發機關的鋼印。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執法職責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範圍內行使執法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了解持證人姓名、證件號碼和執法範圍。
不出示執法證,或者出示無效執法證的,屬於程序違法,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檢查和處罰。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行使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
被監督人員應當接受執法監督員的督查詢問,並如實提供情況。第十四條 持證人調離本工作崗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證件,並及時上交核發機關註銷。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如有遺失、損毀,應及時向核發機構報告,並登報申明作廢;申請補發證件,應經核發機關審核、批準。第十五條 《江西省行政執法證》、《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每5年換發1次。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印制行政執法證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收回、銷毀。
拒不執行前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公告無效。第十七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委托機關予以警告:
(壹)未出示證件執法的;
(二)證件丟失未及時公告的。第十八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核發機關收回證件或者公告作廢:
(壹)塗改、轉借證件的;
(二)越權使用證件的;
(三)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
(四)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以權謀私的;
(五)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六)其他應當註銷證件的。
被收回證件的持證人,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或者行政執法監督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