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處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處)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註:具體渠道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立即辦結。
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土地、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納稅人無法取得不動產銷售發票的,可以憑人民法院的書面裁定原件及相關材料申請契稅申報。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因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而無法取得銷售房地產發票的,可在稅務機關核實相關信息後辦理契稅申報。
5.辦稅服務廳地址和電子稅務局網站可在省級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查詢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查詢。
商品房契稅帶什麽材料?
1,契稅申報表3份。(在當地辦稅服務廳索取並填寫,或從網站下載)
2.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享受契稅優惠的,應提供契稅減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商品房契稅征收標準
商品房契稅按照交易價格計算。交易價格由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據此直接計算稅款。所購首套商品房面積小於90平方米時,契稅稅率為1%,大於90平方米的契稅為1.5%,大於144平方米的契稅為1.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