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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會展期銷售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

交易會展期銷售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2023年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支持辦好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發布關於2023年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2023年舉辦的廣交會在商務部確定的展期內銷售的免稅額度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優惠政策必須在展品清單展期內。

關於2023年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3-06 10:32 來源: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財關稅〔2023〕5號

廣東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廣州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為支持辦好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對2023年舉辦的廣交會在商務部確定的展期內銷售的免稅額度內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個展商在本年度展會展期內累計享受稅收優惠的展品類別、銷售數量或金額上限按附件規定執行。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展品不包括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產品,煙、酒、汽車以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的商品。

三、對每個展商展期內銷售的超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展品清單類別範圍或銷售額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內未銷售且在展期結束後又不復運出境的展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四、展商名單及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清單,由承辦單位中國對外貿易中心或中國對外貿易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向廣州海關統壹報送。

五、對享受政策的展期內銷售進口展品,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六、每屆展會結束後6個月內,中國對外貿易中心應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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