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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7。

(1)辦公室。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檔案、信息、財務、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督查調研、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2)人事科。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婦女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3)就業促進辦公室(焦作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焦作市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全國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指導其就業;制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制定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擔保貸款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聘用管理辦法;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裏面有綜合部。

(4)焦作市公務員局。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參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務員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審核、審批;擬定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措施;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和市級行政機關崗位審核,負責公務員聘任制管理;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制定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報名管理,指導全市公務員報名工作;完善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的認定、備案;制定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和激勵措施,承辦公務員榮譽獎勵和表彰的有關事項;按照規定承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相關工作;負責公務員懲戒工作,審核並報市政府批準;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手續;辦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裏面有綜合部。

(五)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焦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焦作市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辦法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接收駐焦市、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隨遷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貫徹國家關於企業政策性人員安置的政策;承擔焦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的具體工作。有綜合部,有轉業幹部安置部。

(6)人力資源管理科。負責起草全市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定人力資源流動調配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任免、調動和轉崗以及駐焦市、省直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流動和錄(聘)用的審批;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和機關工作人員技能考核及崗位管理辦法;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人員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辭退以及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備案;制定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辦法;負責選拔和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評審辦法,承擔駐國(境)人員評審的市直和省屬單位;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科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的管理。

(7)養老金和失業保險科。落實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標準;制定養老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辦法和支付標準;執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職工退休、辭職的審批;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措施;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職工權益的措施;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焦作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承擔高中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負責建立和管理各系列(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醫療工傷保險處(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離退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負責市直單位和市區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完善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措施,組織制定工傷認定和傷殘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勞動關系和工資福利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措施,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參與國家、省、市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執行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退休和統壹發放工資;負責市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及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福利待遇的調整和變動的審批;負責審批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參加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和提高退休待遇;指導和協調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審批。

(xi)職業能力建設科。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措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職業技能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規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12)法規監督科。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普法宣傳;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下屬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各縣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13)農村社會保險科。落實國家和省對被征地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及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焦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國家和省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焦作市外國專家局、焦作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來焦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引進智力項目的申報、實施、成果評估、示範和推廣;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生來嬌嬌工作或定居(回國)的措施;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批外國專家來焦炭的工作許可和證書發放;做好二級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的管理;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負責友誼獎的推薦和審批。承擔市外國專家局和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完善公務員申訴投訴制度和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審核;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⒄行政事務科。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統壹受理(辦理);負責審查受理材料,督促相關行政事項進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審批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以下事項的審批:1。批準出國政審;2.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審批;3 .設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初級、中級)審批;4.外國人入境和就業許可;5.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6.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備案;7.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和工資調整方案備案;8.企業招用員工備案;9 .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審批;10.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11.職業培訓招生廣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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