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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法律主觀:

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什麽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 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 納稅 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中規定: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 勞動關系 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 勞務派遣 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國稅 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 稅收優惠 政策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需準備的材料 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低稅率所得稅優惠政策屬於事後備查項目。 需準備資料如下: 1、企業當年度每月從業人數的證明文件,如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 2、當年度每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3、當年度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註;國家近期相關政策中提及的概念為“小型微型”企業,而稅收上的概念為“小型微利”企業,二者在定義範圍上雖有交叉,但並不完全相同。

法律客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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