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二 、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含義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四、“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