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非現金捐贈的資產
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是指捐贈人將非現金資產無償贈與企業,既不要求返還,也無權主張非現金資產。企業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價值進行估價,按照應納所得稅,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照扣除遞延稅款後的規定價值,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儲備屬於企業未實現價值,在資產處置前不得用於資本化。只有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經過處置,即資產價值實現後,才能用於增資。處置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後,將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準備轉為其他資本公積,借記“資本公積——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應將遞延稅款轉換為應交稅金,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二)接受現金捐贈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接受現金捐贈形成的資本公積可直接用於增資。企業按規定程序增資時,應按接受現金捐贈轉入的資本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