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負刑事責任的。虛開壹方主動補稅、繳納罰款,接受虛開壹方也必須繳納所抵扣的稅款,這樣才能彌補國家損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1、虛開增值稅專票的收票方,如果是善意取得,則只需要補稅+滯納金,沒有罰款。
2、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即:主觀故意購買,與虛開方同罪。除補稅+滯納金+罰款外,視情節輕重,根據金額,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的,其罪刑和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壹樣的量刑,根據犯罪性質不同,最高可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發票的定義
所謂虛開發票,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填寫發票,也包括在有壹定商品交易情況下不實填寫發票。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稅收稽查的重要依據,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的不斷擴大,發票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特別是稅收征管及財務管理中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如果虛開發票,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國家,也將給企業、個人帶來壹系列嚴重的後果。
二、虛開發票行為的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為整治稅收環境,加大對虛開發票犯罪的打擊力度,先後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 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 182號)中都對虛開專用發票行為有嚴格的處理規定。但是這種“壹刀切”的處理方式,對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顯得有失公平。
因此·隨後發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兩種行為。200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中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三、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處理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和惡意取得虛開發票,在具體處罰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何謂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 187號〉規定,構成善意取得虛開發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_(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_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同時,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加收追繳的已轉出進項稅額的滯納金。但是,倘若惡意取得虛開發票,將會依法受到嚴厲的稅收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