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死獄中的沈周,江蘇吳縣人,隨祖上到湖南,把家人送到華杉(今長沙縣)。沈周從小就天資聰穎。他狂放不羈,鄙視科舉,無心功名。但他野心勃勃,經常和朋友們談論世界,和朋友們組成文學社團,討論時事。因為有12個成員,湖南人都叫他“十二神”。在維新變法時期,沈周與譚嗣同、唐交往密切,並積極參與新政。變法失敗後,他隨唐來到上海,與唐等組織自衛軍,組織自衛軍,往返於兩湖之間,準備發動武裝起義。1900年,以沈周為右軍首領的自衛軍起義在湖北新地(今洪湖)打響。由於經費不足和部署疏漏,漢口自養軍事機關被張之洞識破,沈周右軍隨即潰敗,唐等人被殺。從此,沈周進入清廷黑名單,開始逃亡。經武昌至上海,輾轉京津,於7月1903被捕。
沈周被捕後,清廷怕大覺,決定速殺之。從他被捕到他被謀殺只有20天。因為七月是光緒皇帝的生日,是長生月,人們壹般不會殺人。慈禧太後決定改棍子打死,也就是用棍子活活打死他們。當時《大公報》報道說,行刑慘不忍睹,刑部“專門打了壹個大板子。而且五線譜的走法也不熟。所以打完剩下的兩百,血肉橫飛,還沒死。”“屍骨如粉,無聲無息。戰鬥結束後,唐斯人以為他死了。沒想到他沈下臺階說:‘妳怎麽不死?‘快用繩子勒死我’”。壹年後,改革派的王昭被定罪入獄,恰巧也在同壹間牢房。他的《方家院雜賦年譜》記載:“粉壁有暗紫色暈痕,高達四五尺,亦濺有鮮血。”沈周死的很慘,我不忍心回憶。
死因之謎依據的是大清律,顛覆朝廷罪要罰九族。以此推斷,沈周被殺是必然的,只是行刑時間和方式給後人留下了諸多疑點。中國古代處決犯人是有期限的,套路是“春夏秋冬”。《大清刑法》規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季至日前十日,夏季至日前五日,停止對犯人和重犯人的行刑。”申舟的行刑是在夏天,這是不合常規的。以棍打之刑,亦令人生疑,由此引發對沈死因的諸多猜測。
壹種猜測是,沈周作為記者,泄露了中俄秘密條約,導致了他的死亡。持這種觀點的人以張的《神州》為代表。據章書記載,1903年三月,“沙俄* * *有七項密約,內容如下: (壹)清國不得將東北三省之土地出售或出租於他國。(2)俄羅斯可以在營口到北京的電線鐵路旁邊再架設壹條線路。(3)無論發生什麽情況,清國不得在北清雇傭其他人進行建設。(4)營口海關的稅務應由中俄銀行管理,稅務專員必須是俄國人,稅務海關還應主管檢疫事務。(五)東北三省除營口外,不得開放為交易市場。(6)蒙古的行政組織不得改變。(7)義和團運動之前,俄國所獲得的權利不得受到損害。"張說:沈周作為記者獲得了秘密協議的內容,並在國內外公布,震驚了全國,反對的聲音此起彼伏。由於條約涉及列強在華利益,清廷壹時手足無措。經查,是沈周散布,他惱羞成怒,就壹棍子打死了沈周。針對這種說法,《江蘇》、《浙江潮》等報當時也評論說:“沈周之所以慘遭屠戮,原因不明。或者說:Man * * *與俄國人達成秘密協議的時候,沈君石為了天津某報社的訪問,第壹次在報紙上發表。向全世界宣告,於是電達到了* * *大陸各地,竭力反抗者紛紛效仿。充滿了* * *,所以我生沈駿的氣,所以我把它從棍子上給殺了。“但經研究,彭平義先生關於沈周、沈周案部分史實的補充證據和嚴鴻昌先生1903《沈周案及其影響》均對沈周泄露密約說提出質疑,證明不可能發生。
還有壹種猜測是清廷有殺雞儆猴之意,以泄私憤。1903年,蘇寶因在上海外國租界區發表文章推翻帝制,實現* * *和平而被鎮壓。當時的《蘇報》發表了《鄒容革命軍序》,極力推崇和倡導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學說,主張用革命手段消滅暴政。後來張(泰妍)發表《康有為與爵的關系》壹文,稱光緒皇帝為“小醜”,嘲諷康有為和慈禧太後為“漢民族的公敵”。於是清廷宣布張、鄒容等人對辱罵皇帝、宣傳革命的張、鄒處以死刑。但是發生在公共租界,按照上海租賃管理局的規定,原告應該在公共租界受審。由於列強侵華過程中矛盾錯綜復雜,對清廷的“引渡”要求態度不壹。據《中外日報》報道:“最近北京地方大臣因上海蘇報館案及英國參贊之意,認為不宜交給中國官方。日本大臣認為他們沒有被捕。以前上海道與各國領事有協議,現在要按協議辦理。但是俄法要幫中國* * *把人都交給中國官方,所以意見不壹。美國特使的意思是,這件事還是交給上海領事處理比較好。”就在當事人爭論的時候,沈周被抓了。清廷對當時新聞界鼓吹的革命深惡痛絕,可憐沈周,所以成了替罪羊。
筆者認為,沈周死亡的主要原因應該是他是壹支自衛軍。清朝後期,皇帝之後的鬥爭異常激烈。自衛軍起義時提出的“光緒復辟”、“謀反後執政”等諸多“狂逆”言論,是慈禧太後絕對不能容忍的,公然謀反之罪不可饒恕,所以及早通緝沈周。沈周在京津之地遊蕩時,被人暗中跟蹤,扮演慈禧太後陳。在皇宮現有的壹個沒有名字的秘密職位上,告密者說沈周是壹名通緝犯,他是自立軍的首領。他“隱匿京城城南,行動不定”,“與外國、大陸匪黨、大學同鄉吐露情報”,“不設法消滅,恐有不測”。在這篇300字的密帖中,沒有提到泄露密約的事,但提到了自立軍的首領。
“沈洲案”的影響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當時《中國日報》發表吊唁文章:“沈駿之死,鬼神為之哭泣,仁人誌士為之飲血,各國大臣為之震驚,中西各報為之傳播。這是妳的死亡之日,妳的生命之年!”《泰晤士報》認為,清廷“殘暴殘忍,為刑法司法所罕見”,“以後不會有長治久安”。在國內外輿論的譴責下,清朝的統治越來越不得人心。
“沈周案”的發生,使清廷減緩了對“蘇寶案”的調查,使張、鄒容等人免遭屠戮。蘇寶案後,清廷急於處死張、鄒容等人,但他們在租界被捕,列強對是否將他們“引渡”到清廷有爭議。媒體對“沈周案”的報道給租界當局施加了很大壓力,壹些外國官員也意識到清廷遏制輿論的野蠻行為。這些因素最終使租界當局決定拒絕清廷的引渡請求,從而在客觀上保護了張、鄒容等人。
此外,清末的壹系列報道,如“沈周案”,也促使清廷對抑制輿論的僵化政策進行反思,並最終導致相關法律的出臺。1906年,奉命出國考察* * *的載澤等五位大臣先後回國,並在奏折中提出了“制定* * *言論和出版物法”。晚清動蕩的輿論環境迫使他們不得不承認,只有積極立法,放寬壹些言論自由,才能有效加強輿論控制。於是,清廷分別於1906、1908頒布了《清代印刷品特別法》、《清代報紙法》等新聞法規。盡管新聞出版法的制定和頒布是清末新政實施的壹部分,但“沈悠案”的發生、處理和社會影響無疑對其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