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收分類編碼選擇
(1)稅收分類編碼部分編碼稅率和會計所需實際稅率不壹致,可以先調用出稅收分類編碼,然後“商品編碼編輯”界面再修改稅率。
(2)需要開具混合類商品,比如超市開具的商品名稱叫食品,但是實際商品是面包,餅幹,牛奶等壹系列商品的統稱。稅收分類編碼因劃分的比較細致,所以無法多個編碼壹起調用出來,建議會計按照實際商品填寫名稱再選擇相應稅收分類編碼,或者讓會計咨詢主管稅局是否允許統稱開具,應選擇哪個統稱類別來代替
(3)選擇稅收分類編碼時,先要判斷是銷售商品,還是服務行業,這樣有助於在類別裏查找。建議先用檢索搜關鍵字(不要輸入全稱)。例如:開具商品貨架駐片,可以檢索貨架縮小範圍;
(4)如果需要開具的商品是統稱,比如A單位開具的商品是固定資產,可以問下會計具體的固定資產是什麽,車輛、辦公用的電腦或者其他,然後根據具體商品名稱搜索稅收分類編碼;
(5)部分稅收分類編碼可能在最下級菜單目錄找不到,但是在他的上壹級菜單目錄裏有。例如:育苗這個商品。點“林業產品”下的3個子目錄都找不到,但是點擊“林業產品”就會出現。
商品條碼壹般分為4個部分。第壹部分是第1-3位,是國家代碼,由國際上分配,代表國家;第二部分是第4-8位,是生產廠商代碼,由廠商申請,國家分配,代表生產廠商;第三部分是第9-12位,是廠內商品代碼,由廠商自行確定,代表廠內確定的具體商品;第四部分是第13位,是效驗碼,依據壹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數字計算而得到。
法律依據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碼中心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四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代碼,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采用《商品條碼》(GB12904)、《儲運單元條碼》(GB/T16830)、《EAN·UCC系統 128條碼》(GB/T15425)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