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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結算的概念

問題1:什麽是結匯?

問題2:結算是什麽意思?

壹、結匯概念

結匯是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等值的人民幣。凡未經規定或批準可保留現金的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必須結匯;凡未經規定或批準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不得結匯。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必須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根據外匯收入的不同性質,銀行應分別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凡不能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結匯要求

境內單位取得下列外匯收入,必須結匯,不能留匯。

1.出口或接收過境貨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匯。其中,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有效商業單據結算,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算。

2.海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

3.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所得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罰沒款。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但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所得的外匯。

10.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贈款和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批準的最高額度內保留,超出部分應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或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

三。經常賬戶結算

1.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銀行可先行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托收通知書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中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外匯收入,應按以下規定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書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號。

(1)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業務對應的出口單位提供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進行結匯或入賬。

(二)對外匯局認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並以匯款方式結匯的價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賬,再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進行核對。

銀行應在結匯或入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相關核銷手續。收匯單位應當自結匯或者入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收匯憑證和加蓋海關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到銀行辦理相關核銷手續。

(三)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匯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辦理結匯或入賬。

(4)出口預付款結匯或入賬的,銀行憑外匯局備案並加蓋“預付款”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出口合同辦理。

3.銀行可先行辦理非貿易、境內機構單邊劃轉等其他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以下(含2萬美元)的外匯收入結匯或收匯。

4.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單邊劃轉等其他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在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原始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為其辦理結匯或入賬;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單據向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經外匯局核準後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境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賬後核查的匯入匯款,銀行在結匯或入賬後不得出具結匯單或托收通知書,但在結匯或入賬時應逐筆登記,收款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的結匯憑證和加蓋海關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逐筆核查後出具結匯單或托收通知書。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的,銀行不予辦理結匯,原幣轉入銀行臨時賬戶。

對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信得過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收匯單位事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相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轉入銀行臨時賬戶。

7.若委托方為具有外匯儲備權的境內機構,收款行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原件、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進行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委托方為不允許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的,其出口收入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原幣劃轉,收款銀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對於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的索賠,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帶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單或托收單。

四。信得過的結匯企業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由外匯局認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1。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法人;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未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和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動詞 (verb的縮寫)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商向境外出口貨物時,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的核銷員負責出口收匯核銷,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制定。

3.出口商應向外匯局申請核銷單。核銷單僅供出口商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或買賣。

4.出口單位在首次申領《核銷單》前,應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局登記:(1)單位介紹信和申請表;(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口業務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4)企業法人代碼證復印件;(五)海關登記證復印件;(6)出口合同復印件。

5.本核銷單自收到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出口方應當自失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交回外匯局註銷,並按照規定繼續辦理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距報關日超過180天(含180天)的遠期外匯收入,出口商應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在核銷單“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視同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日內,附商業發票和報關單,並將核銷單存根提交外匯局。以自運單證形式出口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8.銀行在確認出口商的外匯收入為直接從境外收到的出口貨款後,為其辦理結匯或進入出口商外匯結算賬戶手續,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與銀行留存章、收款人記賬章壹同書寫,並具備以下要素:(1)經辦行名稱;(二)結算或者收款日期。(三)收款人名稱及賬號。(四)外匯的金額和幣種;(五)各項扣除的明細、金額和幣種;(六)凈額結算或入賬的金額和幣種。(七)核銷單編號;(八)“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對於多次出口、壹次性收匯的,銀行應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與收匯對應的核銷單編號,並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時填寫所有這些核銷單編號。

10.銀行不得為下列外匯收入結匯或入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1)不屬於出口收匯且暫不能確定為出口收匯的;(2)不是直接來自境外的收入;(三)進入外匯結算賬戶以外的各種外匯賬戶;(四)進入各種外匯賬戶(包括外匯結算賬戶),結匯或提款;(五)從境內其他單位或本單位其他外匯賬戶轉入。

11.外匯局為出口商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在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章上簽註凈收匯、幣種和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將出口退稅專用章交回出口商。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發。

(1)出口商遺失核銷單,應在15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書面掛失。外匯局核查後,統壹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丟失核銷單的單位承擔),並作如下處理:a .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註銷;b .對已申報出口但未核銷出口收匯的核銷單,先核銷出口收匯,並開具《出口收匯退稅報銷憑證》;c .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則上不再補發。特殊情況下,出口商應持核銷單對應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準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證明”。

(二)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出具的未註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發。

(三)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先向外匯局申請補發。經核準後,外匯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可為出口商出具換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的核準文件,銀行憑核準文件為出口商換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並在換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上標註“換發”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自收匯之日起4個月內未將核銷單存根報送外匯局的;(2)未經外匯局批準,自報關之日起180天內未收匯或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收匯或收匯後30日內未核銷的;(3)無正當理由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的10%;(四)遺失核銷單後未在掛失之日起15日內向外匯局申報掛失的;(五)未使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交回外匯局註銷的;(6)多次丟失核銷單,且情節嚴重的;(七)因通關、暫停、合並、轉讓等原因,未按時將未使用的核銷單全部交回外匯局註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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