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當與業務相結合。
金融機構應將反洗錢工作要求嵌入業務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統,使反洗錢成為金融機構整體風險控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成為全體員工自覺維護自身機構信譽和防止本機構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證,從而避免或減少被動卷入洗錢活動而產生的法律風險、經濟損失以及對自身信譽的損害。
2、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當能夠發現和識別可疑交易。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應能夠保證本機構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等基本制度,有效地發現、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協助其他執法部門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3、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適合金融機構特點,實現動態管理。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與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並具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變化和經營環境變化而不斷修正、完善和創新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