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發票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證據。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離不開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時開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憑證。
很多人認為發票只是報銷憑證,不報銷就不用拿發票。這是壹個誤解。發票是消費的重要憑證。不管花多少錢,都要找商家要發票,這樣事半功倍,更能保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國外打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