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讀取所購機動車的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可以提高開具機動車發票的便捷性和準確性。
詳情如下:
1.機動車銷售者應當按照壹車壹票的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2.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所取得的總價開具機動車發票;
3.賣方根據不同情況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買受人購買自用機動車的,出賣人應當出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機動車發票實行分類規範管理,提高辦稅效率,加強後續服務和監管。
(1)對於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如需調整機動車發票金額,可根據需要即時辦理。如同時有其他業務經營需要申領發票的,仍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2)對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風險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發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七條銷售者在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壹)境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自有機動車時,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華辦事處或總授權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機動車進口的機動車貿易商銷售自有機動車,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按照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境內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2)銷售者在開具相應的機動車發票前,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所購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