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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白酒消費稅的計算

法律主觀: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現今,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辦法。現將幾種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費稅計算的方法進行介紹,供大家參考。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並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壹倍。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辦法,白酒生產企業往往涉及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產品進口、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不同業務類型,消費稅的計稅價格確定也不盡相同,實務中較難把握。很多白酒企業也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關增值稅的計算也在本文壹並介紹。委托加工產品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已納消費稅,但是糧食白酒不屬於可以扣除的應稅消費品之列。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例如,某酒廠2012年3月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20萬公斤,收購憑證上註明收購金額15萬元,運費發票上列明支付運輸費用8000元,裝卸費3000元。領用收購的糧食委托其他酒廠加工成糧食白酒45噸,對方收取加工費4萬元,並開具專用發票給酒廠,受托方無同類產品售價。酒廠當月收回並銷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萬元。則,可抵扣的進項稅=150000×13%+8000×7%=20060(元),糧食采購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組成計稅價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繳消費稅=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應納增值稅=40000×17%=6800(元),酒廠應納增值稅=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國外進口商品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復合計稅辦法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業進口某外國品牌白酒300噸,每噸到岸價格為15000元,白酒的關稅稅率為20%。組成計稅價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萬元),應納消費稅=712.5×20%+300×2000×0.5÷10000=172.5(萬元);應納增值稅=[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萬元)。核定計稅價格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壹)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例如,某酒廠2012年11月份銷售白酒100噸,對外銷售不含稅單價6000元/噸,進項稅額為82000元。該酒廠設立壹個銷售部,酒廠銷售給銷售部的白酒價格為4000元/噸。稅務機關核定該酒廠銷售白酒的最低計稅價格為5500元/噸,則酒廠應納消費稅=100×5500×20%+100×2000×0.5=21(萬元);應納增值稅=100×6000×17%-82000=20000(元)。成套產品銷售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於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價格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黃酒***10噸組成禮品套裝出售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則計征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應納增值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產品視同銷售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例如,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30萬元,進項稅金為5.1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35萬元。自產白酒的成本價為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最高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稅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應納增值稅=350000×17%-51000=8500(元)。法律客觀:壹、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白酒消費稅是屬於復合計征的,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酒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並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壹倍。二、還有哪些商品要被征收消費稅?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壹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壹步劃分若幹子目。三、消費稅的納稅人是誰?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壹種間接稅。白酒應繳納的稅收與它的銷售量和銷售額有關,它與其他商品的計稅方式不同,除了按壹定的稅率計算要繳納的稅額外,壹斤白酒還在0.5元的定稅稅額。我國除了白酒外,煙、化妝品等商品也會被收取消費稅,它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調節商品的結構,同時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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