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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環節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進口增值稅壹般是可以抵扣的。

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壹、什麽是進口增值稅?

進口增值稅,是指進口環節征繳的增值稅,屬於流轉稅的壹種。不同於壹般增值稅對在生產、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進口增值稅是專門對進口環節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的壹種增值稅。

二、進口增值稅抵扣流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180天內,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3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稽核比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結果通知書》)。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以海關繳款書原件為依據,逐壹進行核對,並區別情況按以下要求處理:

①屬於納稅人信息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海關繳款書開具之日起90天)內的,可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系統(下稱電子申報軟件)重新采集,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稽核比對。

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

②不屬於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3、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於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後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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