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摘要完善口頭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實際居住登記制度,加強和改進口頭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區域分布等情況。
隨著覆蓋全民的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隨著公民身份號碼的識別和人口基礎信息庫的建立,勞動、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國籍等信息系統將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整合。* * *享受人口發展戰略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管理提供支持。
《意見》要求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將農轉港及其居住地納入社區衛生規劃和教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進城落戶農民要全面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村要參保繳費,規範醫療保險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準入,完善和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繼續辦好異地就醫結算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壹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全文:
《國務院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升城鎮工業穩定能力的要求;公民身份的實現;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現提出建議。
,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鄧萍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放寬戶籍轉移政策,統籌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同步發展,促進城鎮協調發展,統籌工業城鎮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訂單向城鎮轉移,推進農業訂單市民化。
(2)基本原則
——堅持立足基本態勢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秩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港落戶城鎮的預期選擇。
——堅持原則,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落戶意願,按照保護農業轉移口岸及其權益的要求采取強制落戶措施。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整體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擴大教育、工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戶籍政策調整、統壹城鄉戶籍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享受家庭基礎信息庫建設、穩步推進義務教育、產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等情況。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綜合醫療衛生社會相適應,支撐公共服務管理,按照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求,努力實現高效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逐步調整戶籍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城市落戶,限制縣級市、縣、鎮人民政府及其建制鎮和穩定住所(含租賃)、配偶、父母等落戶。申請居住登記。
(5)序列放開等城市落戶限制50萬-654.38+0萬有穩定業務和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城市,按家庭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父母等。申請居住登記的,按照建制鎮城鎮標準實行綜合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求滿足穩定行業範圍、有限穩定住所(含租賃)範圍和條件、穩定住所(含租賃)設立住房面積和金額要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均在3以上。
(六)合理確定城市落戶條件。城鎮人口654.38+0萬至300萬的城市,有穩定的經營和穩定的住所(含租賃),按家庭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配偶、父母等。會申請居住登記。城市人口在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節奏,限制穩定住所(含租賃)範圍,並
(七)嚴格控制特殊城市人口規模,完善500萬人口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健全累計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年限等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累計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居民戶口簿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申請登記。
(八)切實解決戶籍遷移重點問題,認真落實解決存量優先要求,著力解決進城就業、產業能力強、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市場競爭環境的職工落戶問題,提高高校畢業生、技師、職業院校畢業生、職工落戶率。
第三,創新口腔管理
(九)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地區戶口統壹登記,體現戶籍制度。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醫療衛生、產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壤、人口等統計制度。
(十)建立居住證制度。離開居住地戶口在設區市的城市半居住的公民,符合申領居住證的條件。持有居留申請,登記居留許可。建立和完善與居住限制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戶籍同等的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逐步享受與戶籍同等的職業教育資助、產業扶持、住房保障、配套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逐步享受結合連續居住年限參加高考的資格。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到居住證和提供公共服務。根據權利與責任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家庭規定的公民義務,如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等。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實際居住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口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建設完善覆蓋全人口的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勞動、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醫療衛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整合。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及其收尾的權益。
(12)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法》賦予農民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者應享有財產權。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者資格,實現集體經濟效應,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堅持合規、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應還三權,要根據黨的十八大“三個假期”精神,尊重農民意願。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確保農業轉移網點及其居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隨遷義務教育應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的經費保障範疇;逐步完善和落實遷入地、遷入地和接收地、接受義務教育、入學考試等職業教育免費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落實和完善產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為農業轉移港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和創業扶持,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將農業轉移港及其港口納入社區衛生規劃和教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將農村居民全面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參加醫療保險。規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準入,完善和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好異地就醫結算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壹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統籌,加快實施統壹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進城落戶的農民完全納入城市住房保障
(14)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網點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理順公私財政體制關系,建立與公共服務職責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平衡財力,確保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五、加強組織領導。
(15)抓緊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實和進展,這涉及數億農業轉移人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和漸進式制度思路,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走特色城鎮化新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各省、自治區根據本意見, 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統籌考慮,制定臺灣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監督的措施。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計委、編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產業、醫療、護理、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貫徹實施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加強跟蹤、評估、監督和指導,公安部和公安機關應加強戶籍管理、身份證管理,認真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六)積極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宣傳解決農業轉移港及其在城鎮落戶的經驗,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合理引導。期望社會公眾能夠關心、團結戶籍制度改革,共同努力,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有限的
辦理戶口、身份證工作規範
工統字[1998]第56號
頒布日期:19980724實施日期:19980724公安部頒布。
規範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公民權益,切實解決群眾開戶難、領證難等問題,建設壹支公開、廉潔、高效、文明的戶政隊伍。
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接待制度。
()公安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政策,辦理各類戶籍和居民身份證的條件、限額、程序和收費標準,秉公辦事,接受監督。
(2)公安學校應設立專門的戶籍接待室。戶籍接待室要逐步采用低層開放式辦公,並設置警民聯系簿、戶口便民服務欄、桌椅、居民身份證用紙、筆、墨等條件。公安學校應與語音信箱溝通,並設置觸摸屏,為人民群眾了解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規定提供方便。
(3)公安學校應建立值班制度。各名站掛牌值班,監督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如戶口、居民身份證等,對群眾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4)公安學校應實際確定戶籍後臺警務工作系統滿足壹般公眾戶口、居民身份證實際需要、停電、電腦維護等特殊情況,並應說明理由。
二、明確戶口、身份證工作的基本要求。
()戶口申報事項應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警方派出的民警應當當場處理:
1,報名;
2.死亡登記;
3、戶籍登記項目(除姓名、國籍、期限外)變更、多;
4.住戶合並;
5、本市戶口遷移(投靠直系親屬、買房、換房等。);
6.公民(境)註銷戶口(入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註銷戶口復員的,復員原籍落戶;
8、被判處有期徒刑、解除勞動教養的註銷戶口,解除勞動教養的離開原居住地;
9.高校錄取、高校轉學、戶口遷移;
10、公務員錄用、職工招聘、職工調動等部門批準的,由組織、事務、勞動等部門向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報批並同意戶口遷移;
11,按規定在戶口申報。
(二)凡名單需要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登記事項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的民警應當場受理並填寫《戶口責任書》;民警送來的證明材料民警應說明申請,當場填寫《戶口補充材料簿》。寫下申請的補充證明材料:
1,公民變更姓名、國籍;
2.國內公民收養和定居登記;
3.夫妻投靠、父母投靠、父母投靠(包括農民)落戶;
4、復員、轉業軍人異地定居的;
5、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6、按照規定需要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登記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所列戶籍事項的各方面工作,應當在時限內完成:
1、本條第(二)項所列戶籍事項,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2、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收到材料並作出審批決定。戶籍事項應在接到公安學校上報材料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或核準並退回公安學校審核,或簽署審核意見並按規定將材料報送市公安機關;市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核準的決定。
3、上壹級公安機關發出的審批決定通知書內兩次申請。
(四)《戶口責任書》應包括存根聯兩部分,記錄申報人、申請理由、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受理室、受理人簽名等內容;執行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報辦理手續或查詢通關情況。
(五)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必須符合規定。照片合格。警方派出的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受理起三個月內,七天內給公民發放快速卡,兩天內發放身份證。
三、戶口、身份證應文明禮貌。
()派出所的警察要衣冠楚楚,在車間要佩戴徽章。內勤民警接待群眾要擺放服務卡,熱情使用文明用語問候、應答、送行。
(二)有特殊困難的公民應優先申請;喪偶、殘疾人員應辦理戶口和身份證。
(三)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居民申請材料遺失或者銷毀,由責任單位負責補齊材料。
四、嚴格執行入戶海關收費規定。
戶口和居民身份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務院規定,各公安機關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收取戶籍管理證工本費,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票據。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內部和外部監督
(壹)各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應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意見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和解答。
(二)各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應當聘請義務警務監督員,定期對民警的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辦案效率和警務紀律進行評議,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三)各級公安機關應采取定期檢查、抽查、走訪群眾等形式,加強監督,發現和糾正違反本規範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要上門向群眾賠禮道歉,並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離崗培訓、行政記大過處分。
六、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具體規定依照本規範制定。